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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1 17:21:00 作者:北京京坤
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标准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标准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标准
禁养区禽畜养殖场
不自行退养
不自行清理
结果如何?
答 案 便 是
坚决拆除
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天上午(4月17日),石鼓镇***组织队伍依法对门前坡村委会山仔尾村3户养殖场的养殖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依法强制拆除
门前坡村委会山仔尾村3户养殖场
该3户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内
养殖废弃物直排环境
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周边群众投诉强烈
石鼓镇
全力以赴打好水污染防治
坚决关闭禁养区养殖场
下一步,石鼓镇将按***市***的工作部署,强力推进禁养区养殖场关闭、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镇内水质净化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营造水清、岸固、景美的小东江流域景观及人居环境。
律师点评:现有养殖场因***规划等原因被划定到禁养区内,如确需搬迁或关闭,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进行处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机关,以养殖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是对在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书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大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对原告作出了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标准养殖场禁养区补偿标准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系2012年5月16日注册成立,且一直合法经营。2018年7月28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五万元整。原告认为其一直合法经营,不存在违规的行为,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在没有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望贵院依法核实案件事实,判如所请。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辩称: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18】0057号)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答辩人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被答辩人已经收到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公告及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业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被答辩人收到上述公告及通告后仍然进行畜禽养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2018年7月2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字【2018】0057号),被答辩人收到告知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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